會員若有反應及需協助事項請下載表單填寫後mail到公會信箱(pvgsa@pvgsa.org.tw),以利秘書處彙整處理,謝謝~
111年5月17日經濟部能源局三方溝通平台會議結論,針對台電『配電級防範太陽光電設置者虛占饋線容量機制』辦法中所載『得展延情況外』,個別案件『因政府審查相關問題』致需展延台電審查意見書有效時間者,能源署委託『太陽光電公會』協助辦理收件及初步審查之事項,待公會收集資料初步審查後,由公會續報請能源署及地方政府了解是否符合可以展延之狀況,再予以造冊列管。
有關已併聯試運轉之再生能源發電案場,倘再生能源設置者因設備登記失效致需重新申請同意備案作業方式,如文
針對已併聯試運轉之再生能源發電案場,倘其設備登記失效致須重新申請同意備查案者,得以此函文代替台電公司審查意見書。
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台電公司用戶內線且總裝置容量不及20kW者,其併聯審查意見書得以此函替代